我是新时代的兵|驾驭黑色“巨鲸”的潜艇兵******
解说:我是赵满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某支队二级军士长。2014年,我们372潜艇正在执行战备训练任务,深夜突遇“水下断崖”,潜艇在大洋深处急剧下沉。
“水下断崖”,是因海水密度不同而形成。当潜艇从海水高密度海域进入海水低密度海域,潜艇的浮力会突然减少,专业上称这种现象为“掉深”。大多数常规潜艇的有效潜深为300米,如果不能迅速控制“掉深”,潜艇将急剧掉向海底,被海水巨大的压力解体,造成艇毁人亡。历史上,外国潜艇曾发生过因潜艇“掉深”造成的重大事故。
面对突发的严重“掉深”险情,372艇3名同志迅速封舱,全体官兵临危不惧坚守岗位,凭借过硬的军事素质和顽强的战斗作风与死神搏斗。180秒内,指挥员下达数十道口令,艇员们迅速完成500多个动作,关闭近百个阀门、开关。
终于,潜艇成功自救上浮,化险为夷,创造了世界潜艇史上遭遇“水下断崖”成功自救的奇迹。
解说:相对明星装备航母、四代战机,我们潜艇要维持低调。它无声、隐形,游曳在大洋深处,在人们的视线之外,借助水下的隐蔽性,预先潜伏在关键海域,战时从海中发动攻击。可以说,潜艇的存在足以遏制或影响战争进程。
解说:我国的第一支潜艇部队,于1954年6月19日在青岛正式成立。主要用于水下突袭、反潜和实施侦察,是对海上和岸上目标实施打击威慑和钳制的重要力量。
如今,人民海军已经拥有核动力和常规动力两大类潜艇。在潜艇上,“百人一杆枪”,各个岗位都与潜艇的生命力、战斗力相关。这就需要每一名潜艇官兵都拥有过硬的本领,成为技能“多面手”,不但要熟练操控设备,还要准确判断、排除故障。
“不是所有人都有机会住在‘龙宫’里!”,“更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当潜艇兵”,潜艇兵的工作是“神秘”的,更是神圣的,如果将潜艇部队比作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国家战略通道和海外利益安全的水下盾牌,那么潜艇兵就是那个手握盾牌的人。我们深爱这份职业,因为“我们这支部队,是为打仗而生,因胜利而存在,几十年来从未改变。”每一名潜艇官兵都明白,胜利就是我们追求的最高荣誉!我骄傲,我们是人民的潜艇兵!我自豪,我们保卫着祖国的海疆万里。
科学顾问:曹卫东
制片顾问:范文军
编 导:金 赫
动 画:景晨龙
鸣 谢: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出 品:中国科协科普部 光明网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